精神病人監護人包括哪些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主要有四種:首先,精神病人的第一法定監護人自然是其結婚物件、父母和已經成年的子女了;
若是沒有以上法定監護人,那麼可以由第二順序的法定監護人承擔,也就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姐妹兄弟;
前兩類法定監護人都不存在,那麼精神病人的其他親戚以及一些親密的朋友,也是可以擔任其法定監護人的;
若是前三類法定監護人都沒有,那麼精神病人所在地的街道居委會和當地的民政部門也是可以承擔法定監護人的。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