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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受理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受理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處理,一般的偵查拘押限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後的拘押限期不能超過12個月,若案情複雜,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批准延長一個月;2、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交的起訴案件,應該在1個月內做出決定,重大或複雜的案件,可延長半月;3、補充偵查限期是1個月,可以2次補充;4、一審的審理限期,法院審理應該在受理後的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能超過3個月,若是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批准;5、二審審理限期,法院應該在2個月內審結,若是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批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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