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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資格證變更需要哪些手續

護士資格證變更需要哪些手續

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註冊主管部門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變更註冊申請稽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註冊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註冊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註冊部門通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護士執業註冊資訊系統,為護士變更註冊提供便利。

擴充套件資料

護士執業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註冊部門辦理登出執業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

(三)護士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護士執業註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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