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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分別是什麼

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分別是什麼

答辯期限一般是收到起訴書後的15日,舉證期限一般在開庭前也可以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確定期限,但在收起訴書副本的時候,法院會將相關的期限書面通知簽收人。

答辯是答辯人對起訴的書面答覆或反駁,舉證期限是對案件事實提交證據進行證明的期限。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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