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是為了終結現存的法律關係、處理其剩餘財產、使之歸於消滅而進行的一個程式,包括計算、核實等。公司清算的種類有:
1、普通清算。指公司依法自行組成的清算組,按法定程式進行的清算。
2、特別清算。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過程中,出現了顯著的障礙或發現其債務有超過其實有資產的可能時,依法由法院和債權人進行直接干預和監督的清算。
3、任意清算。是指按照企業章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而進行的清算。任意清算只適合於無限公司等人合公司,因為人合公司股東之間存在著某種相互信賴的關係,股東對債權人員負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