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一般適用的規則有:
一、當事人自願申領原則。我國強制執行法採取的是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相結合的原則,除特殊情形外,一般以當事人申請執行為啟動執行程式的必要條件。
二、執行適格准入原則。
三、執行內容限制原則。即要求頒發債權憑證案件的執行標的是金錢給付,也即執行標的應當是可以等價流通的財產。
四、禁止債權憑證濫用原則。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