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人包括公益性事業單位嗎 酷知社 經驗 2.62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合夥企業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普通合夥人重要的特徵是要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如果成為普通合夥人,就要以其全部財產對合夥債務承擔責任。這不利於保護國有資產和上市公司股東的利益。因此,不宜允許其成為普通合夥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TAG標籤:事業單位 公益性 合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