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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人的條件有哪些

普通合夥人的條件有哪些

合夥人是指投資組成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夥企業的主體。

普通合夥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具有相應的專業資質。

1、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2、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3、有限合夥人以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為代價,獲得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的有限責任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七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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