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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怎樣解除同居關係

該怎樣解除同居關係

非法同居關係,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配偶辦理結婚登記,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的兩性結合。

同居關係不屬於法律關係法院不會受理,但是如果涉及同居期間財產糾紛法院會予以受理。

《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的,或者當事人解除同居的請求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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