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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轉讓條件

建設用地轉讓條件

為了確保轉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合法性,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囤積和炒買炒賣土地的行為,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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