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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法條司法解釋

濫用職權罪法條司法解釋

關於濫用職權罪的司法解釋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