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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兒童罪司法解釋

猥褻兒童罪司法解釋

這裡所說的“猥褻”,主要是指以摳摸、指奸、雞姦等淫穢下流的手段猥褻兒童的行為。考慮到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的認識能力,尤其是對性的認識能力很欠缺,為了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構成猥褻兒童罪並不要求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進行。

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行為,就構成了本款規定的犯罪。本款在實際執行中應當注意區分猥褻兒童與一般的對兒童表示“親暱”的行為。

猥褻兒童的行為是出於行為人的淫穢下流的慾望,往往對兒童的身體或者思想、認識造成傷害或者不良影響,行為一般為當地的風俗、習慣所不容。對於猥褻兒童的,依照本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且應當在各處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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