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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鑑定時間

筆跡鑑定時間

筆跡鑑定的整個鑑定過程可以分為分別檢驗、比較檢驗、綜合判斷三個階段。

1、分別檢驗。分別檢驗是發現與確定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各自的特徵:

(1)判定建材筆跡特徵的真實程度(2)發現和確定檢材筆跡特徵(3)發現和確定樣本筆跡特徵

2、比較檢驗。比較檢驗的主要任務是確定檢材筆跡和樣本筆跡兩者之間的相同特徵與不同特徵,為綜合評斷提供依據。

3、綜合評斷。綜合評斷是對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的相同特徵與不同特徵的價值進行科學分析,確定兩者符合點與差異點的總和及其性質,並進而做出靜定結論。

從以上三個過程中可以看出,司法鑑定筆跡時間要以該筆跡分析起來的難易程度來決定,所以,每起案件的司法筆跡鑑定時間都是不盡相同的。

法律依據: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四條,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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