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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規定的法人種類

民法總則規定的法人種類

《民法總則》規定的法人種類分為三種:

1、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2、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3、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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