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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簡易程式的條件

不適用簡易程式的條件

民事案件中,不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範圍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式:(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二)發回重審的;(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四)適用審判監督程式的;(五)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七)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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