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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搜查緊急情況的包括哪些

刑訴法搜查緊急情況的包括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219條作了具體規定:

(一)可能隨身攜帶凶器的;

(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三)可能隱匿、譭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四)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