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屬於共同財產。
《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規定,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