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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區別

增值稅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區別

增值稅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區別:

銷售行為從屬關係不同:

兼營是指納稅人經營的業務中包括兩項或多項銷售行為,但是這二項或多項銷售行為沒有直接的關聯和從屬關係,業務的發生互相獨立。

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雖然涉及貨物、服務等,但二者之間有直接關聯或互為從屬關係。

實務處理不同:

不同點是混合銷售行為強調在同一項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存在兩者的混合且價款難以分清。

兼營行為強調是在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不同性質的應稅專案,即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發生或不同時發生在同一個購買者(客戶)身上。

貨物和勞務關係不同: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判定標準,主要是看其銷售貨物行為與提供勞務的行為是否同時發生在同一業務中,如果是則為混合銷售行為,如果不是則為兼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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