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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192條的釋義是怎樣的

民法總則192條的釋義是怎樣的

一、訴訟時效屆滿只是使義務人享有抗辯權。

二、關於抗辯權的行使,義務人必須主張,否則不會發生效力,因為抗辯權是一種權利,如果不行使,不會發生效力。

三、抗辯權發生的效力只是使請求權陷入障礙,而非使請求權消滅。

四、“同意履行”只需要作出同意履行的表示即可,一旦作出同意履行的表示,即可使訴訟時效重新起算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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