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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的職責有哪些

合夥人的職責有哪些

合夥人的職責有:

一、合夥人的基本責任。合夥人有按照合夥協議提供約定的資金、實物、技術等的義務。

二、合夥人的經營責任。合夥人有直接參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的義務。

三、合夥人的監督檢查責任。合夥人有接受監督和檢查的義務。

四、合夥人的債務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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