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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拖車費誰出

交通事故拖車費誰出

有下列情形的由執法部門承擔拖車費:

1、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2、因其他交通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因收集證據需要,依法扣留發生交通事故車輛的;

3、發生依法可以自行協商解決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撤離現場而未撤離,造成交通堵塞的。

有下列情形的由當事人承擔拖車費:

1、車輛因故障無法行駛而佔用道路,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當事人無法自行移走車輛,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2、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無法行駛而佔用道路,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當事人無法自行移走車輛,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且執法機關不需要因收集證據而扣留事故車輛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第2款,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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