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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中關於運輸的問題

買賣合同中關於運輸的問題

1、當事人簽訂合同是為了實現財產或類似於財產的其它權益的歸屬變化,因此對這種財產或類似於財產的其它權益的標準描述是非常重要的。合同標的條款因此也成為法律的提示性條款內容。合同標的是合同法律關係的客體,是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物件。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合同標的條款是不可補正條款,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則合同不能成立。

2、根據合同性質的不同,合同標的可以分為物、權利、行為、智力成果。這些因標的性質不同而產生的標的約定差異應當引起注意。如權利瑕疵不像物的瑕疵那麼容易被觀察,因此以權利為標的的合同更應當注重對權利狀態的描述。行為作為標的,往往依賴於特定人技能,因此更應當注意行為人的確定以及與代為履行禁止相協調。這些因素都是認為是否存在法律風險的考察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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