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案件條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指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不通過人民檢院提起公訴,而由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直接立案和審判的案件。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型別: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