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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執照辦理的方法

養殖執照辦理的方法

1、申請。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單位還應提交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資信證明材料、養殖技術條件說明等。

2、稽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查申請材料,並會同有關單位人員進行現場勘驗,確認標界,核實有關情況。

3、批准。經稽核,對符合規定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頒發養殖證。

4、集體所有或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海域和內陸水域,承包人按規定簽定承包合同後,到所轄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註冊登記,領取養殖證。

5、登記造冊、公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已頒發的養殖證應登記造冊,頒證海域和內陸水域要作圖標誌,及時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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