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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改電錶怎麼處理

私改電錶怎麼處理

私自更改電錶屬於違約用電行為,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規定,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的行為,屬於違約用電行為。供電企業對查獲的違約用電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有下列違約用電行為者,應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1、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裝置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應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電費,並承擔二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使用起迄日期難以確定的,實際使用時間按三個月計算。

2、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排程的使用者受電裝置者,屬於居民使用者的,應承擔每次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屬於其他使用者的,應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3、未經供電企業同意,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將備用電源和其他電源私自併網的,除當即拆除接線外,應承擔其引入(供出)或併網電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4、如果私自更改電錶涉案金額過大的,還會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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