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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的會計處理

建造合同的會計處理

合同成本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計入合同成本的各項費用

直接費用,由於直接費用在發生時能夠分清受益物件,所以直接費用在發生時直接計入合同成本;間接費用,間接費用雖構成了合同成本的組成內容,但間接費用在發生時一般不宜直接歸屬於受益物件,而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分攤計入合同成本;

二、與建造合同相關的借款費用:

建造承包商為客戶建造資產,通常是客戶籌集資金,並根據合同約定,定期向建造承包商支付工程進度款。建造承包商在合同建造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規定的資本化條件,應當計入合同成本。

三、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費用:

建造承包商為訂立合同而發生的差旅費、投標費等,能夠單獨區分和可靠計量且合同很可能訂立應當予以歸集,待取得合同時計入合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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