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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侵權糾紛怎麼解決

環境汙染侵權糾紛怎麼解決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因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因環境汙染損害而產生的賠償糾紛,當事人可請求行政機關進行調解處理。

第六十五條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裝置和防治汙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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