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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和軍人怎麼辦理離婚

配偶和軍人怎麼辦理離婚

對於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必須得經過軍人同意,否則法院一般判決不準離婚,對此,相關司法解釋也做了一些具體的規定,規定在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係,儘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經過做和好工作無效,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係的,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經其同意後,准予離婚。

《婚姻法》同時還規定了一些例外情況,即“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此處的重大過錯一般指: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及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不管軍人是不是同意離婚,法院均可依法判決雙方離婚,這樣就有利地保護了軍人配偶的利益,使得一些軍人嚴重侵犯非軍人配偶權益的情況,也可以得到法律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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