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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婚姻無效普通程式是怎樣的

確認婚姻無效普通程式是怎樣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由此可見,確認婚姻無效案件與普通離婚案件相比較,在開庭審理的程式上要更加註重婚姻無效證據的提交,婚姻無效的證據一定要圍繞上述四點展開,否則,法院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下面,我們詳細說一下開庭審理的具體程式:

在法院開庭審理中,比較關鍵的步驟包括: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詢問證人,或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之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在庭審結束後,法院一般會另行出具判決,如果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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