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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產產品發福利是否視同銷售

自產產品發福利是否視同銷售

自產產品發放福利應該視同銷售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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