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在沒離婚的時候,和別人有了孩子,那麼在婚姻中該方是屬於過錯方,作為無過錯方可以起訴離婚,當然兩人可以協議離婚。如果選擇起訴離婚的話,法官在判離婚的時候,還會傾向於將財產多判給無過錯方,作為補償,而且無過錯方還可以申請精神補償。
如果他們是以夫妻名義同居,或者重新領取結婚證,那麼就屬於重婚。有孩子可以作為以夫妻名義的一個證據還要看是否同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