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和再審的區別
第二審程式和再審程式是民事訴訟中兩個個獨立的審判程式。第二審程式是第一審程式的繼續和發展,再審程式是糾正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的一種補救程式。
第二審程式和再審程式都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式。
再審程式是不增加審級的具有特殊性質的審判程式,其特點是:當事人申請再審不能直接引起再審程式的發生,即對當事人的申請是否提起再審程式,由人民法院審查後決定。
法律依據: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審理第一審案件只能適用第一審程式,審理第二審案件只能適用第二審程式。
對再審程式,不論適用一審程式還是二審程式審理再審案件,應當一律開庭審理,不得逕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