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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新聞是否侵權

轉載新聞是否侵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也就是說,轉載新聞是不構成侵權的,但是這個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1、新聞的範疇要搞清楚,不是所有的出現在報紙、網站上的資料都是新聞;

2、以什麼方式進行轉摘,轉摘後是否註明原作者的姓名。如果註明原作者的姓名,受轉摘的網站沒有宣告“不許轉摘”之類的語言;

3、提個建議,謹慎起見,獲得同意後,再進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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