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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的性質是什麼有什麼特點

代位權的性質是什麼有什麼特點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債權人的代位權主要有如下特點: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即債權人的債權的效力不僅及於債務人,而且及於與債務人發生債的關係的第三人(次債務人)。

2、債權人代位行使的範圍應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標準,且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式行使,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所獲得的利益,只有通過強制執行程式才能滿足其債權。

二、代位權的性質:

(一)代位權屬於實體法上的權利,它具有為強制執行準備的性質。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式行使,不允許在訴訟外行使;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所獲得的利益,只有通過強制執行程式才能滿足其債權。

(二)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效力,並非從屬於債權的特別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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