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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

2020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

2020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為:第一,如果當事人決定購買、建造、翻修、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情形。第二,如果當事人已經從單位離休、退休的情形。第三,如果當事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第四,如果當事人出境定居時。第五,如果當事人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十)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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