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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累進稅是什麼

統一累進稅是什麼

革命根據地將工商稅和農業稅合併徵收的稅種。1940年11月,晉察冀邊區政府制定《統一累進稅暫行稅則》,最早開徵,以後推廣到整個華北根據地。其內容是把所有資產收人稅統一起來,即將以往徵收的田賦、營業稅、印花稅、所得稅都統一在累進稅裡,停徵其他財產稅。徵收範圍包括各種資產,各種收入,房租及存款、證券、存糧的利息,公司、商店、行棧、工廠、合作社及個人經營事業的收入,薪給報酬收入等。稅率按等累進,共分12等。徵收辦法是採用民主評議,每年逐戶核定分數,確定負擔數額。抗戰勝利後,晉察冀邊區又率先改進統一累進稅,實行農業與工商業分開計算徵收的辦法,以解決農民與工商業戶負擔不平衡的問題。1945年10月以後,陸續恢復工商業單獨徵稅辦法。1948年底,華北人民政府公佈《農業稅暫行稅則》,同時廢止統一累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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