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辦事應當具備的條件: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
辦事所需的手續、材料及相關檔案:
1、申請籌設的各類材料;
2、申請正式設園的各類材料。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
辦理程式: 舉辦者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籌設申請、委託評估機構進行籌建的資質評估、獲籌設批准、進行籌設,完成後提出設園申請、經評估後具備條件批准正式設立、頒發辦園許可證 。
辦理時限:
1、受理籌設申請及資質評估報告後三十天內完成並予以答覆;
2、受理設園申請及資質評估報告後三個月內完成並予以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