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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門職責任務

環保部門職責任務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三、承擔落實國家減排目標的責任;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汙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

六、負責環境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資訊釋出;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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