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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能兼任出納是否可以

公司法人能兼任出納是否可以

公司法人不可以兼任出納,公司法人兼任出納,不符合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法律依據】

《會計法》第二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排程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式應當明確;

(三)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式應當明確;

(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式應當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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