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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破產清算

什麼情況下破產清算

公司破產清算的情況有:

(一)公司自主破產清算

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產原因而在破產程式之外進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據《公司法》184條規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5、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的規定,可以向債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啟動破產程式,以清理債務或進行重整。

(二)公司強制清算的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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