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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的標準

死亡賠償金的標準

死亡賠償金並不是生命的對價賠償,因為每個生命都是無價的,而是對受害人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我國法律將收入損失兩分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故,死亡賠償金才有了城鎮和農村之別,有了計算年限之別,才有了被扶養人生活費可同時主張。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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