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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規定人身自由包括哪些

憲法規定人身自由包括哪些

我國《憲法》規定的人身自由權具體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保護。

《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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