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是因侵犯人格權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法律沒有規定精神損失費,但是如果是因為一方有過錯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