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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六個月拘役能否減刑

被判處六個月拘役能否減刑

被判處六個月拘役是可以減刑的,但是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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