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審理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
2、庭前調查
3、開庭審理
第三階段,判決階段:
1、當庭調解;
2、調解不成,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