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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社保失信行為會被懲戒

哪些社保失信行為會被懲戒

據悉,2018年11月29日,國家發改委、人社部、央行等部門聯合釋出了社會保險失信行為的懲戒措施,以下情形會遭到32項聯合懲戒:

1、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2、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

3、應繳納社會保險費卻拒不繳納的;

4、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費款、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

5、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社會保險待遇的;

6、非法獲取、出售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資料的;

7、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的;

8、拒絕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對事故和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的;拒絕接受或協助稅務部門對社會保險實施監督檢查,不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相關各項資料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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