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可以代替妹妹申請撤銷婚姻嗎 酷知社 經驗 1.38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有明確規定;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只能是由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或者婚前隱瞞病情一方的配偶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親屬都不能代為行使。所以,姐姐是不可以代替妹妹申請撤銷婚姻的。 TAG標籤:姐姐 妹妹 婚姻 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