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醫學觀察條件證明:
姓名:XXX,
性別:X,
年齡:X,
疾病名稱:XXX,
發病日期:X年X月X日,
診斷日期:X年X月X日,
報告單位:XXX,
學校名稱專家意見:XXX,
結論:病人已治癒,可以入校就讀。
年月日(蓋章)簽名:XXX。
密切接觸者應採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採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並加強對居家觀察物件的管理。醫學觀察期限為自最後一次與病例、無症狀感染者發生無有效防護的接觸後14天。確診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在醫學觀察期間若檢測陰性,仍需持續至觀察期滿。疑似病例在排除後,其密切接觸者可解除醫學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