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對方使用怎麼分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兩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兩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那麼需要有證據證明這個人財產是婚前的,最好有商定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無商定或商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限定;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有所有:
(一)薪水、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限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有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有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得到的醫療賠費、殘疾人生活補貼等花費;
(三)遺願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