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至4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不低於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報酬。10月5日至8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不低於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第三項: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計算公式如下: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00%
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平均每月計薪天數×300%